专家注册协议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军民融合信息安防集采平台、军工人之家电商服务平台”组建评审专家库。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本协议。通过本平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注册成为评审专家库的用户,必须遵守本条款。本条款适用于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军民融合信息安防集采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活动,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评审专家在“军民融合信息安防集采平台”上从事和参加公开采购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评审活动,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协议。
第四条 评审专家申请注册时同意以下条款:
(一)在申请使用本平台时,向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个人及项目资料。
(二)所提供的资料信息中不涉及任何国家机密、军事秘密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三)如评审专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资料有任何变更,应及时更新注册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者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或不准确的信息,由此相关的一切后果均应当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申请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职称(副处长级以上)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为至报名日止);
(二)了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六条 本平台承诺不会公开、转让或透露专家的不可公开的注册资料及在本平台中保存的非公开内容,除非: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
(三)保持或维护本平台的合法权益;
(四)事先获得专家的明确授权。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本平台注册成功后,将获得一个帐号和密码。该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评审专家可随时改变其密码。每个评审专家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平台运营办公室。本平台承诺不将评审专家帐号和密码透露给第三方,但因评审专家原因造成密码泄露,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后果。因评审专家原因造成帐号由他人使用,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后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同意保障和维护本系统及其他专家的利益,对于违反协议条款、非法使用评审专家的帐号和口令以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而产生一切损失,本平台运营办公室有权进行索赔。
第九条 因本平台无法预见客观环境的改变及任何技术上的问题或其他困难(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攻击、黑客入侵、网络中断等),由此导致的数据损失或其他服务中断等情形,评审专家对此应表示理解,并同意自行承担利用本平台进行操作的所有风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平台将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审专家证书。评审过程及结果将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将分离进行。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平台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平台运营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平台将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倍的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将当场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将在开标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同一家单位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平台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三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了解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本人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平台将对合格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法律知识和网上评审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平台将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平台将建立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在历次评审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审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平台可停止担任评审专家,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负有的义务
(一)本人承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遵守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平台的监督管理。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四)协助、配合平台运营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平台运营办公室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平台运营办公室取消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以评审名义从事有损评审活动形象的其他行为;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供应商资格认证、采购活动有关政策规定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协议的评审专家,本系统有权终止对其提供相关服务。评审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系统提供的服务,同时,视为评审专家放弃其在本平台的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以上协议条款解释权归军民融合信息安防集采平台运营办公室、军工人之家电商服务平台运营办公室。